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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告蓝港案开庭 双方皆不愿和解

发表时间:2010-11-21 作者:未知 编辑:遙古守護者 来源:网络

  11月19日早上9:30“美猴王‘代言’网络游戏 六小龄童诉侵权”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并未当庭公布,双方分歧很大,皆不愿意接受调停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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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港CEO王峰(左)六小龄童(右)

  庭辩针锋对麦芒 美猴王向左蓝港向右

  在庭审上,原告章金莱先生(六小龄童)律师诉称,某在线公司为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邀请原告为其公司代言,遭拒后,依然在官方网站和“西游记”的游戏中使用公众所熟悉的“美猴王孙悟空”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进行销售和谋利。另外,原告认为,网络游戏“西游记”内容低俗,对其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塑造孙悟空形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

  对此,章金莱先生(六小龄童)的律师提出了四点意见。

  一,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人的肖像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如卡通、漫画和艺术形象等。电视剧《西游记》播出后,受到海内外观众的喜爱,这一方面由于孙悟空角色的性格特征,但更是原告对孙悟空形象的深刻领悟和完美再现,原告的艺名六小龄童更是被大家熟知、“美猴王”家喻户晓。看到孙悟空大家自然联想到六小龄童,故该艺术形象已经成为原告的一种特殊的肖像,应受法律保护。

 

  作品相似度比对

  二、被告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其面部特征基本一致,神情也十分相似;如果是独立创作的形象,会体现出不同的特色和神情。被告在邀请原告作为其游戏代言不成,仍然使用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三、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内容低俗,社会形象不佳,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损害原告的名誉。四、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获得了巨额利益,故坚持诉讼请求。

  蓝港律师则对此回应称:一、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情形,不应该将原告的剧照形象与本人的肖像混为一谈,演员塑造的形象非其本人形象,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被告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完成的,没有抄袭电视剧中孙悟空的形象,故被告创作的孙悟空形象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二、没有相关报道和评论称网络游戏内容低俗,且不能将游戏的营销方式和游戏内容相混淆,故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审判长表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本庭不再做调解。新浪游戏连线了西城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较为新颖,将择后宣判结果。

  据新浪游戏了解,蓝港在《西游记》上线时,曾邀请章金莱先生为游戏代言,但双方并未达成合作。然而蓝港依然在《西游记》官网和网游产品《西游记》中,使用 “美猴王孙悟空”形象。7月中旬,章金莱先生一纸诉状将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进展:

  章金莱表示,“蓝港在线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表演权和商标权。他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使用其塑造的孙悟空形象,赔偿损失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并要求蓝港在线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10月12日,蓝港层召开紧急发布会,发公告称反诉六小龄童,索赔名誉损失200万元,称六小龄童是因为代言合作未果感到眼红才提起诉讼。蓝港将对其进行反诉。

  声明中称,“网游《西游记》中的人物原画均为原创,创作蓝本来自于古典小说《西游记》本身,不涉及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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